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6號
KLDV,103,補,136,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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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鴻洲
被   告 游芳怡
被   告 林王芬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芳怡林王芬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5,893元( 即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訴訟標的
金額為依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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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