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而其附表所載債權本金則為新臺幣(下同)211,250 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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