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2號
KLDV,103,補,132,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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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   告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   告 李士宗
      鄭惠敏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劉美蓉
      鍾雯光
      潘慶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宏吉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而其附表所載債權本金則為新臺幣(下同)211,250 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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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