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3年度,35號
KLDV,103,監宣,35,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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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曹林茸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 民國103年2月20日以書面裁定命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3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聲請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訴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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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