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調字,103年度,62號
KLDV,103,基簡調,62,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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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上列原告與被繼承人簡火生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簡火生之繼承系統表、本件被告即簡火生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即簡火生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 第116 條第1 項及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 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 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
二、查原告雖列簡火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而請求拆屋還地,然 其起訴狀既未記載簡火生全體繼承人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 ,亦未提出被繼承人簡火生之繼承系統表,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121 條、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繼承人簡火 生之繼承系統表、本件被告即簡火生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 正住所或居所,同時補具被告即簡火生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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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