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詹澄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詹澄緯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
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
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
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加百分之1.97 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04
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
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相對人自106年5月28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
金398,023元及聲請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第十九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
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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