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28號
NTDV,106,司促,3628,20170803,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2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詹澄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詹澄緯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8日向債權人借
  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並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借款約定
  書」,約定若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
  務視為立即到期,利率依聲請人公司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
  利率加百分之1.97 機動計息,即依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04
  按月計付,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個金
  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相對人自106年5月28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計欠貸款本
  金398,023元及聲請事項所示之遲延利息,依個金授信總約
  定書第十九條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
  立即償還,惟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