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許麗珍即許美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月照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木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號6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
3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
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木貴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