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65號
KLDV,103,司繼,65,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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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許麗珍許美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月照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簡木貴(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號6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
  3年1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
  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簡木貴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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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