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洪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順發(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路000巷00號)之女兒,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
1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
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順發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鈴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