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436號
KLDV,103,司促,2436,2014032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張夢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