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庚威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乙○○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溫體切肉機改良」向被告 (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 ,發給新型第一二六七○八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不符合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新型專利之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查,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八九)智專三(三)○五○一八字第○八九八 九○○○五○五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八日開庭行準備程序, 經命被告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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