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057號
KLDV,103,司促,2057,2014031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蔣文邦
債 務 人 魏根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