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洪豐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1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99年5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
同)16,481元及費用3,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豐淑 431│自民國 09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9215│0000000000│05月 18日 │ │ │
│ │元 │906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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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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