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07號
KLDV,103,司促,1507,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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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7號
債 權 人 許慧女
債 務 人 曾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
  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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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