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2年度,253號
KLDV,102,基簡,253,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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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253號
原   告 陳木盛
被   告 翁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 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 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修復其所有房屋,並請求宣告 本院101年度基簡移調字第25號調解無效,原告並於民國103 年3月4日具狀聲請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核本件與上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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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