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658號
KLDV,102,司繼,658,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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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李陳明月
聲 請 人 李佳怡
聲 請 人 李香吟
聲 請 人 李呈浩
聲 請 人 譚定宇
聲 請 人 譚永泰
上開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譚至翔
      李佳怡
聲 請 人 王怡雯
聲 請 人 王怡茜
上開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智鴻
      李香吟
聲 請 人 李澤謙
法定代理人 李呈浩
      許䕒云
上列聲請人等對被繼承人李坤彰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等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 103年2月11日發函命聲請人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 ,此項通知已送達於聲請人等,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 請人等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等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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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