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和正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和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彭和正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1年1月、1年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6日入監執行。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 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 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