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四號 原 告 立杰皮件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庚○○ 參 加 人 新加坡商.鱷魚國際企業私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執行董事)住台北市○○路○段三五○號一○樓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 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帥嘉寶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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