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清吉
陳春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張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3,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