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7號
CYDV,103,訴,87,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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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楊沛慈
      楊芮騏
      侯俊羽
      藏鏡人
      所以呢
      陳雨良
      戴嘉亨
      Zhan farong
      吳鎧伊
      愛淡叻
      愛胡鬧
      覺得呢
      郭沛穎
      陳立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 款著有規定,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除被告楊沛慈、楊芮 騏以外之其餘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且被告楊沛慈楊芮騏均為未成年人,原告起訴亦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3月11日裁定,命其分別於7、5日內補正,有言詞燕 論筆錄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亦 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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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