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律師
蔡杏妙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張博雅部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因地上物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
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帥嘉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黃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