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秀香
被 告 盧碧華
蕭湯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