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凱琁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夏禾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6,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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