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8號
CYDV,103,補,68,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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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六八九企業社即林文浤
被   告 長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62,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5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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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永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