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5號
CYDV,103,補,55,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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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蔡紹南
被   告 鄭兆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560 元【計算式
:(574*3400*+712*3400+981*3400)*1/5 =0000000】,應徵得第
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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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