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82號
CYDV,103,聲,82,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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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經臺
相 對 人 趙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執全字第150號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債務
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以 本院102年度執全字第15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對於聲請人之 財產為假扣押執行。雖其於扣押執行後有對聲請人提起訴訟 (本院102年度家婚聲字第5號),惟經調查證據結果不利於 相對人後,即撤回起訴。按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定,訴經 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是就本案目前尚無訴訟繫屬,爰聲請 限期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經調取本院 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13號、102年度執全字第150號、102年 度家婚聲字第5號卷核閱屬實,且相對人迄今尚未對聲請人 提起本案訴訟之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在卷可證 ,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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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