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79號
CYDV,103,聲,79,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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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相 對 人 林秀蕊(即賴榮吉之繼承人)
      賴意全(即賴榮吉之繼承人)
      賴意交(即賴榮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三年度存字第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同法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賴榮吉間假扣押事件,前依 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4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擔保金, 以103年度存字第3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於債務人賴 榮吉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債務人賴榮吉已於民國103 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已清償債務並同意聲 請人取回本件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情。三、聲請人上揭主張,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24 號、103年度執全字第19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103年 度存字第36號擔保提存卷核閱屬實,而相對人為債務人賴榮 吉之繼承人,均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等情,亦據聲請 人提出債務人賴榮吉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相對人出具 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在卷可資參佐,依首揭規定,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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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