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3年度,1號
CYDV,103,司法,1,2014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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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馬大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捐助組
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會捐助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本總會捐助組織章程有不完全之處, 必須申辦章程變更,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宣道福音會總 會捐助組織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如附表所示部分,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並非屬章程所 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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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