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6號
CYDV,103,司拍,6,2014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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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清坤
相 對 人 陳舒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 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23日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清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1年4月19日,清償 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 101年4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1年 4月24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時償付本息 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2 年9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 尚欠本金1,28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 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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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3年度司拍字第6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鹿草鄉 │鹿草│鹿東 │338 │田│1849.00 │全部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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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