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黃銘森
相 對 人 黃柏綺
代 理 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於聲請人生存期間,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當期以後十二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因聲請人年邁不能繼續工作已退休,微薄的退休金又全部買 房安居,每月還得償付房貸,故自己已無法生活,相對人身 為女兒應給付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元給聲請人,1萬元是 三餐費用、1萬元是生活費(包括健保費、醫藥費、電話、 電費、水費及林林總總等需要)。因相對人是聲請人一路扶 養到大,從幼稚園到大學畢業,聲請人該支應的的沒有一樣 從缺,盡可能滿足相對人一切生活、補習費、外出生活費, 沒有虧欠相對人,現聲請人年邁有難題,因購買房屋沒能積 蓄,又沒有工作能力,要相對人每月給付生活費(含三餐) 聲請人竟然置之不理。相對人是國立中山大學研究所畢業, 算是高學歷的人,如今聲請人有困難卻不願支付扶養費,難 道相對人沒有體會養育之恩、沒義務奉養父母嗎?、對相對人答辯所為之陳述:
1、聲請人不願再提與前配偶(相對人母親)的往事,只有祝福 對方,但事情的演變不要影響小孩的思緒與判斷。相對人研 究所畢業後始轉出戶口,聲請人照顧兒女有多深沒半句謊言 ,從幼稚園幼幼班、國小六年(三年級即買鋼琴、學鋼琴 )、國中三年花費較少,高中私立中學較貴且補習,高中再 到力行補習班補一年,當年兩期共繳15萬元補習費始考上大 學,大學上輔大,聲請人第一學期現金註冊,第二學期開始 學貸,皆是聲請人簽名蓋章,但聲請人把學貸的錢用來繳國 寶人壽五年期終身保險(保險金額300萬元)以備大學畢業 後的學貸還款,該保險是87年8月29日生效,當時相對人根 本沒有繳款能力。是相對人自己將保險早早退保,將退保金 還學貸,否則放到現在也是一大筆錢。聲請人沒有讓相對人 背負大學學貸,因為這是聲請人的責任,大學每月還寄1萬 至1萬2千元不等的生活費,從不間斷,深信相對人書念那麼 多不會說謊,事實即是事實。相對人有隱疾、需要健保,聲
請人馬上補繳4萬多元健保費給相對人醫療,聲請人哪裡不 關心?相對人的病是常發性之疾病,聲請人也深感無奈及難 過,聲請人默默的祝福相對人,這是一位做爸爸的關心。相 對人畢業後開始賺錢,聲請人一毛錢也沒能拿到,皆由相對 人母親一手控制,現在,聲請人身陷老年危機、沒有收入才 向相對人要生活費,難道要聲請人活活餓死,相對人才來盡 孝道嗎?請求調閱聲請人的薪資扣繳憑單即知年收入多少, 聲請人深信每月1、2萬元不致影響相對人的生活。2、聲請人為健康著想不想在家無所事事,退休後在幸福人壽工 作只是兼職性質,每月領200至1500元不等,有薪資表可據 ,聲請人無車子、房子。聲請人年紀大、無法賺錢養活自己 ,且身體狀況差、高血壓、糖尿病、眼睛病變,難道相對人 一點關心皆不必嗎?
3、目前聲請人名下只有國泰保單,在幸福人壽沒有投保,相對 人要求要調閱聲請人近五年的收入資料,但聲請人早就退休 十幾年,退休前任職於幸福保險,退休時將退休金160萬元 拿去幫長男買房屋,是要供聲請人本人及長男居住。聲請人 有三名子女長女單身要扶養二名小孩,現在工廠當會計,月 薪2萬多元,不清楚住處是租的或買的,長男在遠東機械, 月薪2萬2千元,101年結婚、尚無小孩,但長男每月要繳房 貸1萬多元,聲請人在幸福人壽經理的職位已經十幾年沒有 做了,目前兼職每月只有領到280元,已經好幾個月都是這 個金額,另聲請人只有終身壽險,沒有每月固定的保險給付 可以領取,目前真的生活有困難。聲請人已沒有任何儲蓄存 款,因這幾年來身體一直不好,高血壓、糖份高等宿疾,醫 生交代身體稍動一動到外面工作走走也許身體會好一點,因 年歲已大,只好在往最熟悉的保險業兼職打工,收入已不是 聲請人追求,且兼職一年多,聲請人也離職、已沒有收入, 現領的是第二年度的佣金,少之又少。97至100年皆無,101 年收入為104784元,102年收入為139572元,然聲請人已在 102年7月份離職,所以現在已沒有收入,只有二次佣金收入 每月200至800元。
、聲請人買房子時貸款350萬元,將退休金拿出來還掉一部分 ,剩下的長子即證人黃鏘通每月拿1萬元給聲請人是拿去繳 房貸,有存摺明細可以證明,以前聲請人在國中教書過,後 來考進國泰兼外勤人員,薪水比較高,才有能力養育三個孩 子,聲請人一個人養育三個小孩非常辛苦,現在老了,早上 還昏倒在機車行,聲請人現在的經濟狀況無法維持,相對人 到現在沒有一毛錢給聲請人,對聲請人太殘忍了,另聲請人 不可能將國泰人壽的終身保險解約,聲請人有借款,解約金
價值才會只剩下23萬多元,原本保險金額是100萬元,23萬 多元是要等死亡才會給付;舊的房屋是被拍賣的,聲請人怕 存款被強制執行、被查封,所以用長男名義買了新房屋,絕 對不是舊換新,新房屋買400萬元,貸款350萬元,公寓的房 子也差不多要這個價錢。
、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每月2萬元之扶養費。二、相對人則抗辯以:
、相對人自小在沒有母親可疼惜照顧下致使身材瘦小、疾病纏 身,25歲至今10年間已開過4次手術(子宮內膜異位巧克力 囊腫),醫生囑咐無法根治,每二、三年又會復發直到更年 期過後(年老),現在每天吃中西藥調理身體控制病情,每 月得去台北長庚醫院追蹤病況。相對人現在的工作壓力甚重 ,實在不知再能撐多久,以上所造成的傷害聲請人可曾關心 過?還有渴望的母愛聲請人能賠償嗎?相對人5年前開始工 作,住公司宿舍,沒有自己的房地,也沒有車子可開,還有 年邁母親要扶養,且尚有債務未還清,另須預備一筆醫療金 以應不時之需,哪還有能力支付聲請人之請求。另聲請人共 有三名子女,長女黃怡如住嘉義市、現有工作,相對人現有 工作、扶養母親,長男黃鏘通現與聲請人同住、也有工作, 聲請人擁有現住四樓透天厝房產,亦有車子開,還有退休金 可領,哪有無法生活的道理?101年8月聲請人向相對人要求 10萬元幫忙弟弟娶媳婦,相對人也盡自己能力匯3萬元入弟 弟銀行帳戶,聲請人又要求相對人幫忙收禮金工作,相對人 也沒有因當日是去高雄長庚醫院開刀前之檢查日而推辭。、相對人國小二年級時不忍心母親傷心痛苦,親口勸母親離開 家,隔年父母離婚,從那時起得照顧弟弟吃飯、洗衣、打理 一切家務,忍受沒有母愛、沒人照顧的日子,聲請人每天把 一天生活費100元放在桌上,然後相對人得自己上下學,亦 不准母親到學校跟相對人會面,不高興時暴力也出在相對人 身上,直到相對人高中畢業,畢業後因身體不好、大學沒考 上,後來聲請人令相對人到高雄母親家住、補習上課準備重 考,因有母親照顧幫相對人調養身體,才能安心努力讀書, 終於考上輔仁大學化學系,大學四年學費皆是申請助學貸款 ,大學畢業後想繼續讀研究所,但聲請人並不答應,相對人 經母親支持和小阿姨援助,先至新竹補習班上課補習拚考研 究所,隔年就考上高雄中山大學研究所化學系,四年學費、 生活費及在新竹生活一年的一切費用皆向小阿姨陸續借貸, 研究所畢業半年後才開始工作,向小阿姨的借貸迄今尚未全 部清償。被聲請人所生養不知是該感謝還是哭泣,相對人選 擇扶養母親,聲請人批評相對人的話中有無情、傷心欲絕、
年紀大了、同理心、義務奉養,這何嘗不是30年前聲請人對 待自己家人的寫照,聲請人的無情暴力讓二個女人傷心欲絕 ,讓三個年紀小的孩子失去母愛,難道聲請人沒有過童年, 那同理心何在,小孩的快樂童年不是聲請人應盡的義務嗎?、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如能以自己財 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裁判要旨)合先敘明,聲請人現於幸 福人壽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經理乙職,起訴狀自稱以退休應 不實在,聲請人擔任保險公司之經理,每月收入甚豐,且擁 有自小客車,與配偶、長男夫妻共同居住在嘉義市○○○路 000巷00弄00號四層透天鋼筋混凝土造樓房(聲請人購買, 登記在長男名下),生活自得其樂,聲請人所謂房貸應指向 土地銀行貸款1百多萬元乙節,然該貸款按月均由聲請人長 男負責支付,聲請人根本無需支付,何來「每個月還得付清 房貸」?聲請人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核此與民法第 1117條受扶養權利之要件未合,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退萬步言之,若認相對人有扶養之義務時,行政院主計處於 100年對於全國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所為「平均每人 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之調查,乃就各種支出項目及 各縣市產業結構、城鄉差異、貧富差異為統計調查,解釋上 自可作為扶養費用之計算標準,而上開調查報告中,嘉義市 10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6405元,聲請人聲請每月扶 養之總額也應以16405元為適當,故聲請人請求每月給付2萬 元乙節顯然過高。何況聲請人有配偶,且育有長女、次女即 相對人、長男等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配偶、長女 、長男等人與相對人應同負扶養之義務。
、聲請人在相對人大學期間為相對人投保的保險主契約是300 萬元,但相對人在92年時學費、生活費不夠,在92年10月24 日就辦理解約而領到29萬161元。聲請人在相對人大學時雖 有給生活費,但大學畢業後一年準備研究所考試及四年研究 所時間,聲請人沒有給生活費;聲請人有退休金,但退休金 都去買長男的房子,再來說自己無法過生活,相對人心理會 有一點不公平。
、聲請人雖自稱已退休,然據伊同事相告,聲請人現於幸福人 壽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經理乙職,衡情任職保險公司經理應 月入甚豐,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理?又聲請人現住的房屋, 若非登記聲請人名下,何以要用伊全部退休金支付?價格若 干?每月房貸多少?何人支付?再者,退休金係供退休養老 之用,若將之全部投入於購買房屋,房屋又登記於他人名下
才稱沒錢、沒房子,要求其他子女扶養,如此公平嗎?相對 人疑惑的是聲請人長期工作,縱非多金之士,多年下來也應 稍有積蓄,再者聲請人稱已退休也領取退休金(至少應數百 萬元),卻將退休金全部投置於購買房屋,又稱房屋非聲請 人名下,造成「錢」、「財」均無兩袖清風之虛假現象,回 頭來向相對人一人要求每月給付2萬元,如此公平嗎?相對 人因罹患「右側卵巢巧克力囊腫合併破裂及出血、骨盆腔沾 黏」、「卵巢之子宮內膜異位症、骨盆之腹膜黏連」、「左 側卵巢囊腫」等疾病,於93年9月7日、102年1月16日及同年 7月19日先後於高雄阮綜合醫院、台北長庚醫院多次住院手 術治療,現在聯電工作壓力甚大,不知道身體能撐到何時, 此情此景,聲請人可曾替相對人想過。
、聲請人102年1月至11月累計應稅所得為13萬9572元,平均每 月為1萬2688元,並有投保國泰人壽「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金額100萬元之保單價值,退萬步言之,若鈞院仍認相對人 有扶養義務,然依嘉義市100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 16405元,相距3717元,聲請人有二女一男,均已成年,平 均分擔每人僅為1239元,換言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 付2萬元,明顯無理由。
、證人黃鏘通之前跟相對人在電話中聯繫時,證人說每月都要 給聲請人1萬元,相對人知道證人生活很辛苦,還跟證人確 認過是否每月給聲請人1萬元生活費,證人既然1個月給聲請 人1萬元,聲請人如何使用是聲請人的事情,聲請人要去繳 納房貸或其他費用是其他問題。
、並聲明:1、聲請人之聲請駁回;2、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 女婿。夫妻之父母。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 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 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 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 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定有明文。且家事事 件法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 第74條規定,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而第126條規定: 第99條至第103條及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 之。第100條第1、2、4項則規定:法院命給付扶養費,得審 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
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 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給付定期金 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 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 之一。
四、經查:
、聲請人主張因年邁不能繼續工作,已退休,微薄的退休金又 全部買房安居,故自己已無法生活等情;相對人雖以前詞置 辯,表示聲請人還有工作能力等語。然查,聲請人101年度 雖有104784元之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 福人壽」)執行業務所得,名下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7至8頁)。然聲 請人為38年11月19日出生,現年64歲足歲,已屆退休年齡, 縱然先前有收入,也無法推論日後有收入。何況,依聲請人 提出幸福人壽業務人員薪津表顯示(見本院卷第47至54頁、 108頁),其102年7月、8月、9月、11月、12月之「本月應 發小計」為1119元、4368元、2546元、3097元、1158元、 1935元(上開薪津表「本月實發」金額為扣除退休金、提撥 勞保、健保、團保等費用之金額,上開費用亦為聲請人生活 所需,故不宜以「實發金額」作為聲請人實際收入金額之認 定,六個月平均收入僅2371元),可見聲請人因年邁,工作 能力降低,目前收入甚微,根本難以維持生活。、相對人請求調閱聲請人近五年所得資料亦顯示,聲請人101 、100、99、98、97年所得總額分別104784元、6552元、 1297元、60804元、202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6至75頁),聲請人除101年所得 略高外,其餘年度之所得,根本無法維持生活。相對人抗辯 聲請人還有工作能力云云,無論從聲請人的年紀或近五年實 際收入觀之,均可見,聲請人工作收入有限,相對人此部分 抗辯顯然過於苛求已年邁之聲請人。
、又相對人抗辯聲請人名下還有保險,當初退休金有一百多萬 ,全部拿去幫弟弟買房子,如今要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並不 公平云云。惟查,聲請人於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早 已於91年2月8日失效,有該公司102年12月24日國寶服字第 102335號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在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投 保之保險為「萬代福101終身壽險」,為71年間投保,目前 解約金價值為236194元等情,有上開公司102年2月31日0000 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78-79頁)、103年1月28日國壽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2-103頁)在卷可參。上 開保險為壽險性質,待聲請人過世後才會給付保險金,如何
用於評價聲請人之資產狀況?聲請人雖自承將退休金160萬 元拿去幫長男買房屋,是要供聲請人本人及長男居住等情, 且有勞工保險局103年1月3日保給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 :「黃銘森先生業於97年6月30日退職,並領取老保老年給 付計0000000元」等語,然聲請人因欠債,原居住之房屋遭 到拍賣,存款被強制執行、被查封,所以用長男名義買了新 房屋乙節,業據其陳述明確,且與聲請人薪津單(見本院卷 第47至54頁、108頁)內每月尚有一筆「法院扣款」之情形 相符。可見聲請人因信用狀況不佳,如在自己名下置產,將 遭到債權人查封拍賣,所以才以長男名義購屋,並非獨厚長 男,何況聲請人年邁,現與長男一起居住生活,由長男照顧 日常起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此部分主張,豈可作 為拒絕支付扶養費用之理由?
、復按,民法第第1118條之1第1、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 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 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 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等語 。相對人雖抗辯:相對人國小二年級時不忍心母親傷心痛苦 ,親口勸母親離開家,隔年父母離婚,從那時起得照顧弟弟 吃飯、洗衣、打理一切家務,直到相對人高中畢業,畢業後 因身體不好、大學沒考上,後來聲請人令相對人到高雄母親 家住、補習上課準備重考,大學四年學費皆是申請助學貸款 ,大學畢業後想繼續讀研究所,但聲請人並不答應,相對人 經母親支持和小阿姨援助才能就讀研究所,也才有今日的收 入云云。惟查,相對人自聲請人與其母親郭碧雲離婚後,是 與聲請人一同生活,生活花費當然是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 表示相對人是念私立高中乙節,也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可見 聲請人在經濟上已盡力支持相對人的學習。相對人上大學後 ,雖然有聲請助學貸款,但聲請人為相對人購買一張國寶人 壽五年期終身保險的保單,以備大學畢業後的學貸還款或用 於投資生息,相對人就讀大學期間,生活花費也是聲請人支 付乙節;相對人則表示,大學期間生活費確實是聲請人支付 的,上開保單因相對人生活費用短缺,所以於92年10月24日 解約,領取290161元,有相對人自行提出之國寶人壽保單解 約明細表為證。可見聲請人在相對人無謀生能力之求學階段 ,並無未盡撫養義務之情事。相對人僅以其就讀研究所未獲 聲請人支持(當時相對人已成年),即全盤否定聲請人自其
年幼至大學畢業種種經濟上的付出,對聲請人而言實屬不公 。相對人抗辯之情形顯無上開法條所定的酌減或免除扶養費 金額之狀況。相對人既為聲請人之女,係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法定扶養義務人,聲請人現已不能維持生活,相對人應按 受扶養權利者即聲請人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 務,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係屬有據。、又聲請人無配偶(與曾彩珠於101年11月12日離婚),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有三名成年子女,長 女目前單身,且要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在工廠擔任會計, 月薪約2萬元;長子黃鏘通已婚,尚未生子,在遠東機械工 作,月薪約22000元;次女即為相對人,101年度所得總額為 0000000元(其中0000000元為薪資所得,平均每月薪資為 86285元)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 相對人對於其他姊弟之收入狀況並不爭執,且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經證 人黃鏘通即聲請人長子到庭證述明確。聲請人共有三名扶養 義務人,其中長女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父親也 應負起扶養義務)、聲請人、生母共4人需扶養;長男及相 對人則均需扶養聲請人及生母(又生母對其等是否有民法第 1118條之1未盡撫養義務之情況,在此先不論述)。、復查,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 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是本件 聲請人請求酌定扶養費,關於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 者即聲請人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與相對人間之經濟能 力及身分而為適當之酌定。又扶養義務又可分為生活保持義 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身分關係之本 質上不可缺之要素,保持對方之生活,即係保持自己之生活 ,其程度與自己生活之程度相等,互負共生存之義務;反之 ,後者,例如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僅有偶然的、補助的 作用而已,惟於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餘力時,始有扶 養之義務。本件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係生活保持 義務,聲請人所受扶養程度,應依其實際需要、相對人及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相對人及聲請人長男 、長女之收入狀況業已說明如上,以聲請人三名子女之收入 總狀況,應足以供應聲請人相當於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水平 。又聲請人居住之嘉義市地區101年度之平均消費支出為 18808元(100年度為16405元)。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 長子所有,故無須有房租或房貸支出,但本院在評價長男應 支付之扶養費用時,將會扣除相當於房租價值部分之費用, 為避免重複評價,故在認定聲請人應受扶養之金額時,不預
先將相當於房租或房貸之支出扣除。參酌聲請人每月尚有幸 福人壽的薪津給付已如上述,然聲請人即將年滿65歲,上開 收入恐逐漸減少,本院衡量上開狀況,認為取其整數以每月 17000元計算為合理。
、相對人雖抗辯聲請人長子黃鏘通每月給予聲請人1萬元之生 活費用云云。然經證人黃鏘通到庭證稱:這1萬元是用來繳 房屋貸款,房貸的繳款帳戶放在聲請人那邊,我1萬元拿給 聲請人之後,聲請人會存進該帳戶等語(見103年2月12日調 查筆錄);可見,黃鏘通交付聲請人之1萬元,並非供作聲 請人日常花費之用,核予相對人抗辯黃鏘通已支付聲請人1 萬元扶養費之情形不符。又上開房屋黃鏘通夫妻也居住其中 ,如果不繳納房貸而是另行租屋居住,每月租金一樣所費不 貲。聲請人長子黃鏘通繳納房貸進而提供房屋給聲請人居住 之行為,可認為是負擔扶養義務之一種方式。考量聲請人一 人在外租屋之租金水平,本院認黃鏘通提供房屋之扶養方式 以5000元計之為合理(又黃鏘通每月22000元之之薪資扣除 5000元後,實僅能維持自己相當於上開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 ,也無力再扶養目前無業之配偶)。又聲請人長女目前收入 僅2萬元,實際上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生活十分拮据,雖 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順序並非在聲請人之前,但考量實際狀 況,本院認長女應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僅以2千元計之為 合理。扣除長男、長女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後,相對人應支付 之扶養費為1萬元(00000-0000-0000)。並參考,相對人 101年度平均月收入為8萬6千餘元,縱然供自己及母親在高 雄市之花費(高雄市101年度平均消費支出為18367元,何況 母親郭碧雲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只是郭碧雲未必請求其等 負起扶養義務而已),仍有足夠之能力支付聲請人1萬元之 扶養費。
、相對人另抗辯本身罹患「右側卵巢巧克力囊腫合併破裂及出 血、骨盆腔沾黏」、「卵巢之子宮內膜異位症、骨盆之腹膜 黏連」、「左側卵巢囊腫」等疾病,已多次手術治療,現在 聯電工作壓力甚大,不知道身體能撐到何時云云,乃針對未 來無法預知之情況為抗辯,顯非本案中得以審酌。何況以相 對人目前收入,扣除自身及母親之花費,再給付聲請人1萬 元之扶養費後,仍有近四萬元剩餘(00000-00000*2-10000 =39951),當可用於儲蓄或投資以備日後生活所需。、又本院認確定扶養費數額之裁定,性質上屬具有執行力之形 成裁定,在確定前尚不發生形成之執行力。故為免日後發生 不必要爭議,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始期,應定為本 裁定確定之日起,較為妥當。再者,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
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分 期給付為原則,而本件除無其他特別情事足資證明有命扶養 義務人一次給付之必要外,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鉅額之扶 養費用總數,依原告現有資力亦屬不易,本院爰併定分期給 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以維子 女之最佳利益。
、末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第100條之規定,法院自得審酌一切 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準此,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每月負擔1萬元之扶 養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逾此數額之請求,屬本 院得依職權審酌之範疇,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自不生其 餘聲請駁回之問題。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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