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2年度,229號
CYDV,102,家聲,229,201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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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黃銘森
相 對 人 黃柏綺
代 理 人 黃曜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於聲請人生存期間,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壹萬元。如有一期遲誤履行,當期以後十二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因聲請人年邁不能繼續工作已退休,微薄的退休金又全部買 房安居,每月還得償付房貸,故自己已無法生活,相對人身 為女兒應給付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元給聲請人,1萬元是 三餐費用、1萬元是生活費(包括健保費、醫藥費、電話、 電費、水費及林林總總等需要)。因相對人是聲請人一路扶 養到大,從幼稚園到大學畢業,聲請人該支應的的沒有一樣 從缺,盡可能滿足相對人一切生活、補習費、外出生活費, 沒有虧欠相對人,現聲請人年邁有難題,因購買房屋沒能積 蓄,又沒有工作能力,要相對人每月給付生活費(含三餐) 聲請人竟然置之不理。相對人是國立中山大學研究所畢業, 算是高學歷的人,如今聲請人有困難卻不願支付扶養費,難 道相對人沒有體會養育之恩、沒義務奉養父母嗎?、對相對人答辯所為之陳述:
1、聲請人不願再提與前配偶(相對人母親)的往事,只有祝福 對方,但事情的演變不要影響小孩的思緒與判斷。相對人研 究所畢業後始轉出戶口,聲請人照顧兒女有多深沒半句謊言 ,從幼稚園幼幼班、國小六年(三年級即買鋼琴、學鋼琴 )、國中三年花費較少,高中私立中學較貴且補習,高中再 到力行補習班補一年,當年兩期共繳15萬元補習費始考上大 學,大學上輔大,聲請人第一學期現金註冊,第二學期開始 學貸,皆是聲請人簽名蓋章,但聲請人把學貸的錢用來繳國 寶人壽五年期終身保險(保險金額300萬元)以備大學畢業 後的學貸還款,該保險是87年8月29日生效,當時相對人根 本沒有繳款能力。是相對人自己將保險早早退保,將退保金 還學貸,否則放到現在也是一大筆錢。聲請人沒有讓相對人 背負大學學貸,因為這是聲請人的責任,大學每月還寄1萬 至1萬2千元不等的生活費,從不間斷,深信相對人書念那麼 多不會說謊,事實即是事實。相對人有隱疾、需要健保,聲



請人馬上補繳4萬多元健保費給相對人醫療,聲請人哪裡不 關心?相對人的病是常發性之疾病,聲請人也深感無奈及難 過,聲請人默默的祝福相對人,這是一位做爸爸的關心。相 對人畢業後開始賺錢,聲請人一毛錢也沒能拿到,皆由相對 人母親一手控制,現在,聲請人身陷老年危機、沒有收入才 向相對人要生活費,難道要聲請人活活餓死,相對人才來盡 孝道嗎?請求調閱聲請人的薪資扣繳憑單即知年收入多少, 聲請人深信每月1、2萬元不致影響相對人的生活。2、聲請人為健康著想不想在家無所事事,退休後在幸福人壽工 作只是兼職性質,每月領200至1500元不等,有薪資表可據 ,聲請人無車子、房子。聲請人年紀大、無法賺錢養活自己 ,且身體狀況差、高血壓、糖尿病、眼睛病變,難道相對人 一點關心皆不必嗎?
3、目前聲請人名下只有國泰保單,在幸福人壽沒有投保,相對 人要求要調閱聲請人近五年的收入資料,但聲請人早就退休 十幾年,退休前任職於幸福保險,退休時將退休金160萬元 拿去幫長男買房屋,是要供聲請人本人及長男居住。聲請人 有三名子女長女單身要扶養二名小孩,現在工廠當會計,月 薪2萬多元,不清楚住處是租的或買的,長男在遠東機械, 月薪2萬2千元,101年結婚、尚無小孩,但長男每月要繳房 貸1萬多元,聲請人在幸福人壽經理的職位已經十幾年沒有 做了,目前兼職每月只有領到280元,已經好幾個月都是這 個金額,另聲請人只有終身壽險,沒有每月固定的保險給付 可以領取,目前真的生活有困難。聲請人已沒有任何儲蓄存 款,因這幾年來身體一直不好,高血壓、糖份高等宿疾,醫 生交代身體稍動一動到外面工作走走也許身體會好一點,因 年歲已大,只好在往最熟悉的保險業兼職打工,收入已不是 聲請人追求,且兼職一年多,聲請人也離職、已沒有收入, 現領的是第二年度的佣金,少之又少。97至100年皆無,101 年收入為104784元,102年收入為139572元,然聲請人已在 102年7月份離職,所以現在已沒有收入,只有二次佣金收入 每月200至800元。
、聲請人買房子時貸款350萬元,將退休金拿出來還掉一部分 ,剩下的長子即證人黃鏘通每月拿1萬元給聲請人是拿去繳 房貸,有存摺明細可以證明,以前聲請人在國中教書過,後 來考進國泰兼外勤人員,薪水比較高,才有能力養育三個孩 子,聲請人一個人養育三個小孩非常辛苦,現在老了,早上 還昏倒在機車行,聲請人現在的經濟狀況無法維持,相對人 到現在沒有一毛錢給聲請人,對聲請人太殘忍了,另聲請人 不可能將國泰人壽的終身保險解約,聲請人有借款,解約金



價值才會只剩下23萬多元,原本保險金額是100萬元,23萬 多元是要等死亡才會給付;舊的房屋是被拍賣的,聲請人怕 存款被強制執行、被查封,所以用長男名義買了新房屋,絕 對不是舊換新,新房屋買400萬元,貸款350萬元,公寓的房 子也差不多要這個價錢。
、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每月2萬元之扶養費。二、相對人則抗辯以:
、相對人自小在沒有母親可疼惜照顧下致使身材瘦小、疾病纏 身,25歲至今10年間已開過4次手術(子宮內膜異位巧克力 囊腫),醫生囑咐無法根治,每二、三年又會復發直到更年 期過後(年老),現在每天吃中西藥調理身體控制病情,每 月得去台北長庚醫院追蹤病況。相對人現在的工作壓力甚重 ,實在不知再能撐多久,以上所造成的傷害聲請人可曾關心 過?還有渴望的母愛聲請人能賠償嗎?相對人5年前開始工 作,住公司宿舍,沒有自己的房地,也沒有車子可開,還有 年邁母親要扶養,且尚有債務未還清,另須預備一筆醫療金 以應不時之需,哪還有能力支付聲請人之請求。另聲請人共 有三名子女,長女黃怡如住嘉義市、現有工作,相對人現有 工作、扶養母親,長男黃鏘通現與聲請人同住、也有工作, 聲請人擁有現住四樓透天厝房產,亦有車子開,還有退休金 可領,哪有無法生活的道理?101年8月聲請人向相對人要求 10萬元幫忙弟弟娶媳婦,相對人也盡自己能力匯3萬元入弟 弟銀行帳戶,聲請人又要求相對人幫忙收禮金工作,相對人 也沒有因當日是去高雄長庚醫院開刀前之檢查日而推辭。、相對人國小二年級時不忍心母親傷心痛苦,親口勸母親離開 家,隔年父母離婚,從那時起得照顧弟弟吃飯、洗衣、打理 一切家務,忍受沒有母愛、沒人照顧的日子,聲請人每天把 一天生活費100元放在桌上,然後相對人得自己上下學,亦 不准母親到學校跟相對人會面,不高興時暴力也出在相對人 身上,直到相對人高中畢業,畢業後因身體不好、大學沒考 上,後來聲請人令相對人到高雄母親家住、補習上課準備重 考,因有母親照顧幫相對人調養身體,才能安心努力讀書, 終於考上輔仁大學化學系,大學四年學費皆是申請助學貸款 ,大學畢業後想繼續讀研究所,但聲請人並不答應,相對人 經母親支持和小阿姨援助,先至新竹補習班上課補習拚考研 究所,隔年就考上高雄中山大學研究所化學系,四年學費、 生活費及在新竹生活一年的一切費用皆向小阿姨陸續借貸, 研究所畢業半年後才開始工作,向小阿姨的借貸迄今尚未全 部清償。被聲請人所生養不知是該感謝還是哭泣,相對人選 擇扶養母親,聲請人批評相對人的話中有無情、傷心欲絕、



年紀大了、同理心、義務奉養,這何嘗不是30年前聲請人對 待自己家人的寫照,聲請人的無情暴力讓二個女人傷心欲絕 ,讓三個年紀小的孩子失去母愛,難道聲請人沒有過童年, 那同理心何在,小孩的快樂童年不是聲請人應盡的義務嗎?、按「直系血親尊親屬,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如能以自己財 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裁判要旨)合先敘明,聲請人現於幸 福人壽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經理乙職,起訴狀自稱以退休應 不實在,聲請人擔任保險公司之經理,每月收入甚豐,且擁 有自小客車,與配偶、長男夫妻共同居住在嘉義市○○○路 000巷00弄00號四層透天鋼筋混凝土造樓房(聲請人購買, 登記在長男名下),生活自得其樂,聲請人所謂房貸應指向 土地銀行貸款1百多萬元乙節,然該貸款按月均由聲請人長 男負責支付,聲請人根本無需支付,何來「每個月還得付清 房貸」?聲請人並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核此與民法第 1117條受扶養權利之要件未合,聲請人之請求顯無理由。、退萬步言之,若認相對人有扶養之義務時,行政院主計處於 100年對於全國各縣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所為「平均每人 月消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之調查,乃就各種支出項目及 各縣市產業結構、城鄉差異、貧富差異為統計調查,解釋上 自可作為扶養費用之計算標準,而上開調查報告中,嘉義市 10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6405元,聲請人聲請每月扶 養之總額也應以16405元為適當,故聲請人請求每月給付2萬 元乙節顯然過高。何況聲請人有配偶,且育有長女、次女即 相對人、長男等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配偶、長女 、長男等人與相對人應同負扶養之義務。
、聲請人在相對人大學期間為相對人投保的保險主契約是300 萬元,但相對人在92年時學費、生活費不夠,在92年10月24 日就辦理解約而領到29萬161元。聲請人在相對人大學時雖 有給生活費,但大學畢業後一年準備研究所考試及四年研究 所時間,聲請人沒有給生活費;聲請人有退休金,但退休金 都去買長男的房子,再來說自己無法過生活,相對人心理會 有一點不公平。
、聲請人雖自稱已退休,然據伊同事相告,聲請人現於幸福人 壽公司嘉義分公司擔任經理乙職,衡情任職保險公司經理應 月入甚豐,豈有不能維持生活之理?又聲請人現住的房屋, 若非登記聲請人名下,何以要用伊全部退休金支付?價格若 干?每月房貸多少?何人支付?再者,退休金係供退休養老 之用,若將之全部投入於購買房屋,房屋又登記於他人名下



才稱沒錢、沒房子,要求其他子女扶養,如此公平嗎?相對 人疑惑的是聲請人長期工作,縱非多金之士,多年下來也應 稍有積蓄,再者聲請人稱已退休也領取退休金(至少應數百 萬元),卻將退休金全部投置於購買房屋,又稱房屋非聲請 人名下,造成「錢」、「財」均無兩袖清風之虛假現象,回 頭來向相對人一人要求每月給付2萬元,如此公平嗎?相對 人因罹患「右側卵巢巧克力囊腫合併破裂及出血、骨盆腔沾 黏」、「卵巢之子宮內膜異位症、骨盆之腹膜黏連」、「左 側卵巢囊腫」等疾病,於93年9月7日、102年1月16日及同年 7月19日先後於高雄阮綜合醫院、台北長庚醫院多次住院手 術治療,現在聯電工作壓力甚大,不知道身體能撐到何時, 此情此景,聲請人可曾替相對人想過。
、聲請人102年1月至11月累計應稅所得為13萬9572元,平均每 月為1萬2688元,並有投保國泰人壽「萬代福101終身壽險」 金額100萬元之保單價值,退萬步言之,若鈞院仍認相對人 有扶養義務,然依嘉義市100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 16405元,相距3717元,聲請人有二女一男,均已成年,平 均分擔每人僅為1239元,換言之,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 付2萬元,明顯無理由。
、證人黃鏘通之前跟相對人在電話中聯繫時,證人說每月都要 給聲請人1萬元,相對人知道證人生活很辛苦,還跟證人確 認過是否每月給聲請人1萬元生活費,證人既然1個月給聲請 人1萬元,聲請人如何使用是聲請人的事情,聲請人要去繳 納房貸或其他費用是其他問題。
、並聲明:1、聲請人之聲請駁回;2、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 擔。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 女婿。夫妻之父母。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 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 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1項、第 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 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定有明文。且家事事 件法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 第74條規定,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而第126條規定: 第99條至第103條及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 之。第100條第1、2、4項則規定:法院命給付扶養費,得審 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



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 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提出擔保。法院命給付定期金 者,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 得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 之一。
四、經查:
、聲請人主張因年邁不能繼續工作,已退休,微薄的退休金又 全部買房安居,故自己已無法生活等情;相對人雖以前詞置 辯,表示聲請人還有工作能力等語。然查,聲請人101年度 雖有104784元之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 福人壽」)執行業務所得,名下無任何財產,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7至8頁)。然聲 請人為38年11月19日出生,現年64歲足歲,已屆退休年齡, 縱然先前有收入,也無法推論日後有收入。何況,依聲請人 提出幸福人壽業務人員薪津表顯示(見本院卷第47至54頁、 108頁),其102年7月、8月、9月、11月、12月之「本月應 發小計」為1119元、4368元、2546元、3097元、1158元、 1935元(上開薪津表「本月實發」金額為扣除退休金、提撥 勞保、健保、團保等費用之金額,上開費用亦為聲請人生活 所需,故不宜以「實發金額」作為聲請人實際收入金額之認 定,六個月平均收入僅2371元),可見聲請人因年邁,工作 能力降低,目前收入甚微,根本難以維持生活。、相對人請求調閱聲請人近五年所得資料亦顯示,聲請人101 、100、99、98、97年所得總額分別104784元、6552元、 1297元、60804元、2024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可參(見本院卷第66至75頁),聲請人除101年所得 略高外,其餘年度之所得,根本無法維持生活。相對人抗辯 聲請人還有工作能力云云,無論從聲請人的年紀或近五年實 際收入觀之,均可見,聲請人工作收入有限,相對人此部分 抗辯顯然過於苛求已年邁之聲請人。
、又相對人抗辯聲請人名下還有保險,當初退休金有一百多萬 ,全部拿去幫弟弟買房子,如今要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並不 公平云云。惟查,聲請人於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早 已於91年2月8日失效,有該公司102年12月24日國寶服字第 102335號函在卷可參。又聲請人在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投 保之保險為「萬代福101終身壽險」,為71年間投保,目前 解約金價值為236194元等情,有上開公司102年2月31日0000 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78-79頁)、103年1月28日國壽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2-103頁)在卷可參。上 開保險為壽險性質,待聲請人過世後才會給付保險金,如何



用於評價聲請人之資產狀況?聲請人雖自承將退休金160萬 元拿去幫長男買房屋,是要供聲請人本人及長男居住等情, 且有勞工保險局103年1月3日保給老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 :「黃銘森先生業於97年6月30日退職,並領取老保老年給 付計0000000元」等語,然聲請人因欠債,原居住之房屋遭 到拍賣,存款被強制執行、被查封,所以用長男名義買了新 房屋乙節,業據其陳述明確,且與聲請人薪津單(見本院卷 第47至54頁、108頁)內每月尚有一筆「法院扣款」之情形 相符。可見聲請人因信用狀況不佳,如在自己名下置產,將 遭到債權人查封拍賣,所以才以長男名義購屋,並非獨厚長 男,何況聲請人年邁,現與長男一起居住生活,由長男照顧 日常起居,為相對人所不爭執。相對人此部分主張,豈可作 為拒絕支付扶養費用之理由?
、復按,民法第第1118條之1第1、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 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 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 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等語 。相對人雖抗辯:相對人國小二年級時不忍心母親傷心痛苦 ,親口勸母親離開家,隔年父母離婚,從那時起得照顧弟弟 吃飯、洗衣、打理一切家務,直到相對人高中畢業,畢業後 因身體不好、大學沒考上,後來聲請人令相對人到高雄母親 家住、補習上課準備重考,大學四年學費皆是申請助學貸款 ,大學畢業後想繼續讀研究所,但聲請人並不答應,相對人 經母親支持和小阿姨援助才能就讀研究所,也才有今日的收 入云云。惟查,相對人自聲請人與其母親郭碧雲離婚後,是 與聲請人一同生活,生活花費當然是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 表示相對人是念私立高中乙節,也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可見 聲請人在經濟上已盡力支持相對人的學習。相對人上大學後 ,雖然有聲請助學貸款,但聲請人為相對人購買一張國寶人 壽五年期終身保險的保單,以備大學畢業後的學貸還款或用 於投資生息,相對人就讀大學期間,生活花費也是聲請人支 付乙節;相對人則表示,大學期間生活費確實是聲請人支付 的,上開保單因相對人生活費用短缺,所以於92年10月24日 解約,領取290161元,有相對人自行提出之國寶人壽保單解 約明細表為證。可見聲請人在相對人無謀生能力之求學階段 ,並無未盡撫養義務之情事。相對人僅以其就讀研究所未獲 聲請人支持(當時相對人已成年),即全盤否定聲請人自其



年幼至大學畢業種種經濟上的付出,對聲請人而言實屬不公 。相對人抗辯之情形顯無上開法條所定的酌減或免除扶養費 金額之狀況。相對人既為聲請人之女,係直系血親卑親屬, 為法定扶養義務人,聲請人現已不能維持生活,相對人應按 受扶養權利者即聲請人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 務,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係屬有據。、又聲請人無配偶(與曾彩珠於101年11月12日離婚),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聲請人有三名成年子女,長 女目前單身,且要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在工廠擔任會計, 月薪約2萬元;長子黃鏘通已婚,尚未生子,在遠東機械工 作,月薪約22000元;次女即為相對人,101年度所得總額為 0000000元(其中0000000元為薪資所得,平均每月薪資為 86285元)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 相對人對於其他姊弟之收入狀況並不爭執,且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且經證 人黃鏘通即聲請人長子到庭證述明確。聲請人共有三名扶養 義務人,其中長女有兩名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之父親也 應負起扶養義務)、聲請人、生母共4人需扶養;長男及相 對人則均需扶養聲請人及生母(又生母對其等是否有民法第 1118條之1未盡撫養義務之情況,在此先不論述)。、復查,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 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9條定有明文,是本件 聲請人請求酌定扶養費,關於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 者即聲請人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即與相對人間之經濟能 力及身分而為適當之酌定。又扶養義務又可分為生活保持義 務及生活扶助義務,前者,為父母子女、夫妻身分關係之本 質上不可缺之要素,保持對方之生活,即係保持自己之生活 ,其程度與自己生活之程度相等,互負共生存之義務;反之 ,後者,例如兄弟姐妹間之扶養義務,僅有偶然的、補助的 作用而已,惟於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餘力時,始有扶 養之義務。本件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係生活保持 義務,聲請人所受扶養程度,應依其實際需要、相對人及其 他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相對人及聲請人長男 、長女之收入狀況業已說明如上,以聲請人三名子女之收入 總狀況,應足以供應聲請人相當於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水平 。又聲請人居住之嘉義市地區101年度之平均消費支出為 18808元(100年度為16405元)。聲請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 長子所有,故無須有房租或房貸支出,但本院在評價長男應 支付之扶養費用時,將會扣除相當於房租價值部分之費用, 為避免重複評價,故在認定聲請人應受扶養之金額時,不預



先將相當於房租或房貸之支出扣除。參酌聲請人每月尚有幸 福人壽的薪津給付已如上述,然聲請人即將年滿65歲,上開 收入恐逐漸減少,本院衡量上開狀況,認為取其整數以每月 17000元計算為合理。
、相對人雖抗辯聲請人長子黃鏘通每月給予聲請人1萬元之生 活費用云云。然經證人黃鏘通到庭證稱:這1萬元是用來繳 房屋貸款,房貸的繳款帳戶放在聲請人那邊,我1萬元拿給 聲請人之後,聲請人會存進該帳戶等語(見103年2月12日調 查筆錄);可見,黃鏘通交付聲請人之1萬元,並非供作聲 請人日常花費之用,核予相對人抗辯黃鏘通已支付聲請人1 萬元扶養費之情形不符。又上開房屋黃鏘通夫妻也居住其中 ,如果不繳納房貸而是另行租屋居住,每月租金一樣所費不 貲。聲請人長子黃鏘通繳納房貸進而提供房屋給聲請人居住 之行為,可認為是負擔扶養義務之一種方式。考量聲請人一 人在外租屋之租金水平,本院認黃鏘通提供房屋之扶養方式 以5000元計之為合理(又黃鏘通每月22000元之之薪資扣除 5000元後,實僅能維持自己相當於上開平均消費支出之生活 ,也無力再扶養目前無業之配偶)。又聲請人長女目前收入 僅2萬元,實際上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生活十分拮据,雖 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順序並非在聲請人之前,但考量實際狀 況,本院認長女應負擔聲請人之扶養費用僅以2千元計之為 合理。扣除長男、長女應負擔之扶養費用後,相對人應支付 之扶養費為1萬元(00000-0000-0000)。並參考,相對人 101年度平均月收入為8萬6千餘元,縱然供自己及母親在高 雄市之花費(高雄市101年度平均消費支出為18367元,何況 母親郭碧雲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只是郭碧雲未必請求其等 負起扶養義務而已),仍有足夠之能力支付聲請人1萬元之 扶養費。
、相對人另抗辯本身罹患「右側卵巢巧克力囊腫合併破裂及出 血、骨盆腔沾黏」、「卵巢之子宮內膜異位症、骨盆之腹膜 黏連」、「左側卵巢囊腫」等疾病,已多次手術治療,現在 聯電工作壓力甚大,不知道身體能撐到何時云云,乃針對未 來無法預知之情況為抗辯,顯非本案中得以審酌。何況以相 對人目前收入,扣除自身及母親之花費,再給付聲請人1萬 元之扶養費後,仍有近四萬元剩餘(00000-00000*2-10000 =39951),當可用於儲蓄或投資以備日後生活所需。、又本院認確定扶養費數額之裁定,性質上屬具有執行力之形 成裁定,在確定前尚不發生形成之執行力。故為免日後發生 不必要爭議,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始期,應定為本 裁定確定之日起,較為妥當。再者,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



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分 期給付為原則,而本件除無其他特別情事足資證明有命扶養 義務人一次給付之必要外,命扶養義務人一次給付鉅額之扶 養費用總數,依原告現有資力亦屬不易,本院爰併定分期給 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以維子 女之最佳利益。
、末按,法院命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 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第100條之規定,法院自得審酌一切 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準此,聲 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每月負擔1萬元之扶 養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聲請人逾此數額之請求,屬本 院得依職權審酌之範疇,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自不生其 餘聲請駁回之問題。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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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