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235號
CYDM,103,易,235,201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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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琴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鐘育儒律師
      張書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42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嘉簡字
第1630號),嗣該裁定經本院撤銷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亦為認
罪表示,經本院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
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朝琴犯詐欺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朝琴經濟困窘,需錢孔急,明知無重複投保高額傷害險、 旅遊平安險及壽險之必要,竟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 ,擬為自己投保後,設計發生意外傷害或死亡事故之方式詐 領高額保險金,先於附表所示投保日期,向附表所示各保險 公司,投保附表所示各該保險。繼於民國99年4 月7 日某時 許,黃朝琴撥打電話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詢問承 辦人黃嫆婷其所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險期間何時到期後 ,即於翌日上午7 時4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303.8 公里處時,故意 製造意外事故,以時速約100 公里之車速,衝向路旁斜坡導 致車輛翻覆,黃朝琴因而受有左側跟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 左足跗骨開放性骨折脫臼、右側脛骨與腓骨粉碎性骨折、頭 部外傷、顏面裂傷、胸壁挫傷等傷害,隨即送醫救治。黃朝 琴明知其非因意外事故受傷,且下肢所受傷害經手術後,足 踝活動角度仍有60度,並未達「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中 ,各有一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之7 級殘廢理賠標 準,仍以下肢機能障害為由,於附表所示申請理賠日期,向 附表所示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或殘廢理賠,惟經各該保險



公司調查人員調查黃朝琴日常生活狀況,發覺與其申請理賠 所附之診斷及鑑定結果不符,因而察覺有異,除附表編號四 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新臺 幣(下同)4 萬6,000 元而詐欺得手外,其餘各保險公司均 未核准其申請,黃朝琴因而未能得逞。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
㈠、被告黃朝琴於本院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位所示各保險公司調查人員之警詢及偵查中證 述。
㈢、如附表所示各險種內容之要保書、理賠申請書。㈣、蒐證照片(警卷第15至23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黃朝琴詐欺案查訪表(警卷第 57至59頁)。
㈥、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急診病歷、新光人壽查詢病歷 摘要、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7 月28日刑偵一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 檢附有關被告黃朝琴車禍事故等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行紀錄查詢結果(警卷第60至97頁) 。
㈦、新光人壽調查報告書、被保險人事故確認報告書(警卷109 至110頁、125至139頁)。
㈧、新光產物新險種部專用函(警卷第140至412頁)。㈨、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天主教聖 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58至159 頁)。㈩、明台保險公司訪談調查報告(警卷第189頁)、殘廢程度與 保險金給付表(警卷第232頁)。
三、被告故意製造車禍事故而向附表所示各保險公司詐騙傷害醫 療及殘廢理賠金,除附表編號四之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誤信為真而給付被告4萬6,000元傷害醫療理賠金外,其餘 保險公司均尚未給付,並無財產損害結果之發生。是核被告 詐騙附表編號四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四以外之其餘保 險公司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被告除向附表編號四之保險公司詐得理賠金外, 其餘各次犯行均已於投保時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 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 告於不同時間,向附表所示各保險公司投保不同險種內容之 保險,復各自申請理賠,足徵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其合意內容為如前揭主文所示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 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 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 第1項第1款、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投保日期 │保險公司 │險種 │申請理賠日期 │證據 │
├──┼──────┼───────┼───────┼────────┼──────────────┤
│ 一 │98年3 月31日│泰安產物保險股│個人綜合責任保│101 年5 月11日 │1、證人謝章昇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險附加傷害意外│ │ 第27至30頁) │
│ │ │ │保險附約及實支│ │2、泰安產險個人責任保險續保 │




│ │ │ │實付醫療費用保│ │ 要保書(警卷第101 至102 │
│ │ │ │險附約、住院日│ │ 頁) │
│ │ │ │額醫療費用保險│ │ │
├──┼──────┼───────┼───────┼────────┼──────────────┤
│ 二 │98年11月18日│蘇黎世產物保險│意外傷害險及醫│100 年10月11日 │1、證人蔡佳彤警詢證述(警卷 │
│ │ │股份有限公司 │療保險附約 │ │ 第51至53頁) │
│ │ │ │ │ │2、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險公 │
│ │ │ │ │ │ 司個人責任保險要保書(警 │
│ │ │ │ │ │ 卷第241頁) │
│ │ │ │ │ │3、傷害/ 健康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警卷第233頁) │
├──┼──────┼───────┼───────┼────────┼──────────────┤
│ 三 │99年1 月14日│明台產物保險股│個人傷害保險 │99年7 月7日 │1、證人林勝嘉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 │101年4月間 │ 第39至41頁) │
│ │ │ │ │ │2、明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要保 │
│ │ │ │ │ │ 書(警卷第188頁) │
│ │ │ │ │ │3、保險金申請書(警卷第208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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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99年1 月29日│明台產物保險股│個人傷害保險、│99年4 月28日 │1、證人林勝嘉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傷害意外醫療險│ │ 第39至41頁) │
│ │ │ │ │ │2、明台產物個人傷害保險要保 │
│ │ │ │ │ │ 書(警卷第191頁) │
│ │ │ │ │ │3、保險金申請書(警卷第197 │
│ │ │ │ │ │ 頁) │
│ │ │ │ │ │4、黃朝琴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 │ │ │ │ │ 警卷第198頁)、 │
│ │ │ │ │ │5、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台南分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匯 │
│ │ │ │ │ │ 款明細表(警卷第207頁) │
├──┼──────┼───────┼───────┼────────┼──────────────┤
│ 五 │99年2 月10日│明台產物保險股│個人旅遊綜合保│同上 │1、證人林勝嘉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險 │ │ 第39至41頁) │
│ │ │ │ │ │2、明台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 │
│ │ │ │ │ │ 要保書(警卷第192頁) │
├──┼──────┼───────┼───────┼────────┼──────────────┤
│ 六 │99年2 月23日│明台產物保險股│個人旅遊綜合保│同上 │1、明台產物個人旅遊綜合保險 │
│ │ │份有限公司 │險 │ │ 要保書(警卷第19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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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99年1 月28日│新光產物保險股│個人責任保險附│99年5 月4 日 │1、證人林延勳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加傷害保險、傷│ │ 第43至45頁) │
│ │ │ │害醫療保險 │ │2、要保書(警卷第213頁) │
│ │ │ │ │ │3、健康傷害保險金申請書(警 │
│ │ │ │ │ │ 卷第212頁) │
├──┼──────┼───────┼───────┼────────┼──────────────┤
│ 八 │99年2 月5 日│新光人壽保險股│金好意變額萬能│未申請 │1、證人林淑惠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壽險 │ │ 第31至34頁) │
│ │ │ │ │ │2、證人黃嫆婷偵查中證述(偵 │
│ │ │ │ │ │ 卷第18頁) │
│ │ │ │ │ │3、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 │
│ │ │ │ │ │ 險要保書(警卷第112 、154│
│ │ │ │ │ │ 至15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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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99年2 月11日│新光人壽保險股│旅行平安保險 │99年4月26日 │1、證人林淑惠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 │ │ 第31至34頁) │
│ │ │ │ │ │2、新光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要保 │
│ │ │ │ │ │ 書(警卷第114 頁) │
│ │ │ │ │ │3、理賠申請書(警卷第111 、 │
│ │ │ │ │ │ 1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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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99年3 月27日│新光人壽保險股│旅行平安保 │同上 │1、證人林淑惠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險 │ │ 第31至34頁) │
│ │ │ │ │ │2、新光人壽旅行平安保險要保 │
│ │ │ │ │ │ 書(警卷第11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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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99年2 月23日│富邦產物保險股│個人旅行綜合保│99年4月22日 │1、證人邵懷智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 │險暨海外突發疾│100年10月5日 │ 第35至37頁) │
│ │ │ │病健康保險附加│ │2、富邦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
│ │ │ │意外傷害保險附│ │ 暨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要 │
│ │ │ │約 │ │ 保書(警卷第170頁) │
│ │ │ │ │ │3、個人新種保險理賠申請書( │
│ │ │ │ │ │ 警卷第175頁、182頁) │
├──┼──────┼───────┼───────┼────────┼──────────────┤
│十二│99年2月23日 │國泰世紀產物保│旅遊綜合保 │100 年10月5 日 │1、證人陳炳憲警詢證述(警卷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險 │ │ 第47至49頁反面) │
│ │ │ │ │ │2、國泰產物旅遊綜合保險要保 │
│ │ │ │ │ │ 書、批改申請書(警卷第222│
│ │ │ │ │ │ 至224頁) │
│ │ │ │ │ │3、理賠申請書(警卷第225頁)│
│ │ │ │ │ │4、委任書(警卷第2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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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99年3 月31日│美商安達保險股│旅行平安保 │101年4月18日 │1、證人壽幼玲警詢證述(警卷 │
│ │ │份有限公司台灣│險 │ │ 第54至56頁) │
│ │ │分公司 │ │ │2、要保書、受理投保明細(警 │
│ │ │ │ │ │ 卷第244至245 頁) │
│ │ │ │ │ │3、保險金申請書(警卷第246 │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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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