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4號
NTDV,103,除,14,2014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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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程紀堯
代 理 人 葉雅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趙思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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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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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 種 類 │ 張 數 │ 股 數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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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0722號 │ 股票 │ 1 │ 1 │面額新臺幣20,000元│
│ │法定代理人陳信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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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