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莊阿丹(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貴(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珠(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菊(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華(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佑(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若望(即張正宗之繼承人)被 告 詹金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命張祐瑄、趙芯昀、蔡駿忻、蔡駿瑀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本件應由原告張秀貴、張秀珠、張秀菊、張秀華、張秀佑、張若望與原告莊阿丹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張正宗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10月6日死亡,依前 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張正宗 之第一順序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長女張逸薇、次女張美惠、長 子張明彥、次子張明義等4人均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取1 02年度司繼字第55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本院遂 於103年1月16日裁定命張正宗第一順序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即 孫張祐瑄、趙芯昀、外孫蔡駿忻、蔡駿瑀與張正宗之配偶莊 阿丹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張祐瑄、趙芯 昀、蔡駿忻、蔡駿瑀於本院為前開裁定後,始向本院為拋棄 繼承,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39號、103年度司繼字 第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張祐瑄、趙芯昀、蔡駿 忻、蔡駿瑀既已拋棄繼承,則本院於103年1月16日所為命張 祐瑄、趙芯昀、蔡駿忻、蔡駿瑀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之裁定,即應撤銷。三、次查,張正宗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張正宗之父張其才、母張 陳三妹已分別於74年4月15日、85年3月19日死亡,此有張正 宗、張其才、張陳三妹之戶籍資料附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 第39號、103年度司繼字第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可憑。故 張正宗之遺產,應由其配偶莊阿丹及第三順序繼承人張正宗 之妹張秀貴、妹張秀珠、妹張秀菊、妹張秀華、妹張秀佑、 弟張若望繼承。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秀貴 、張秀珠、張秀菊、張秀華、張秀佑、張若望應與莊阿丹為 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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