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19號
NTDV,101,訴,319,2014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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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9號
原   告 莊阿丹(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貴(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珠(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菊(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華(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秀佑(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張若望(即張正宗之繼承人)
被   告 詹金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所為命張祐瑄趙芯昀蔡駿忻蔡駿瑀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應由原告張秀貴、張秀珠、張秀菊張秀華張秀佑張若望與原告莊阿丹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 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張正宗於起訴後之民國102年10月6日死亡,依前 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張正宗 之第一順序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長女張逸薇、次女張美惠、長 子張明彥、次子張明義等4人均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取1 02年度司繼字第55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本院遂 於103年1月16日裁定命張正宗第一順序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即 孫張祐瑄趙芯昀、外孫蔡駿忻蔡駿瑀張正宗之配偶莊 阿丹為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惟張祐瑄、趙芯 昀、蔡駿忻蔡駿瑀於本院為前開裁定後,始向本院為拋棄 繼承,亦經本院調取103年度司繼字第39號、103年度司繼字 第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審閱無訛。張祐瑄趙芯昀、蔡駿 忻、蔡駿瑀既已拋棄繼承,則本院於103年1月16日所為命張 祐瑄趙芯昀蔡駿忻蔡駿瑀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之裁定,即應撤銷。
三、次查,張正宗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張正宗之父張其才、母張 陳三妹已分別於74年4月15日、85年3月19日死亡,此有張正 宗、張其才、張陳三妹之戶籍資料附於本院103年度司繼字



第39號、103年度司繼字第4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可憑。故 張正宗之遺產,應由其配偶莊阿丹及第三順序繼承人張正宗 之妹張秀貴、妹張秀珠、妹張秀菊、妹張秀華、妹張秀佑、 弟張若望繼承。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張秀貴 、張秀珠、張秀菊張秀華張秀佑張若望應與莊阿丹張正宗之承受訴訟人,共同續行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思芸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巫美蕙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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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