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2號
NTDM,103,聲,52,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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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界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界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界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界良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 ,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原條文「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依其內容可知,主要係 針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時,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本件聲 請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不論 依修正前後之規定,本均需定應執行刑,是並無新舊法比較 問題,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法)即 為已足,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 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 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陳界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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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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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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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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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 97.02.07 │ 96.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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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 │
│年度案號 │字第707號 │字第460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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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最├────┼─────────┼─────────┼─────────┤
│後│案號 │97年度易字第410 號│102 年度易緝字第24│ │
│事│ │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7.07.15 │ 102.11.2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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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確├────┼─────────┼─────────┼─────────┤
│定│案號 │97年度易字第410 號│102 年度易緝字第24│ │
│判│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 97.08.04 │ 102.12.06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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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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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3 年度執│ │
│ │第2431號(102 年度│字第41號 │ │
│ │執緝字第382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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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