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09號
NTDM,103,聲,209,2014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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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瀅展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
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瀅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曾瀅展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雖經抗告,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抗告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 年2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6 月27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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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