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投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美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部分:
⒈關於被告陳美蓉飲用酒類之名稱及數量補充為「飲用藥酒 、威士忌各1杯」。
⒉關於被告是否持有合法駕駛執照之狀態補充為「其未領有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為無照駕駛」。
⒊關於被告駕駛車輛補充為「駕駛其女陳順莉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360號普通重型機車」。
⒋關於被告酒後駕車肇事及所生之損害情形更正、補充為「 因酒後控制力及注意力不佳,不慎碰撞案外人羅佳珣停放 在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左後方,除致該 自用小貨車左後方向燈受損外,並致自己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 -360 號重型機車之車頭損壞、致己受有腦震燙伴 有暫時性意識喪失、左側上眼瞼之深部撕裂傷、左側臉頰 之深部撕裂傷」。
⒌關於被告酒後駕車肇事,經警委由醫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 之記載應補充為「並經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檢驗科對其抽 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183.4mg/dl ,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1834,達百分之0.05以上」 ,另刪除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之記載。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部分:
⒈應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更正為「南投縣政府警察局 南投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⒉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各1 份 」。
二、本件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時,未報明肇事人姓名,嗣 經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當場承認為肇事人等情,固有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份 附卷可參(見警卷第8 頁)。然被告涉犯本件公共危險罪, 並未在有權偵查犯罪之司法警察機關發覺其為犯罪人前自首
犯罪,而係經員警於上揭時、地,委託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對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183.4m g/dl,換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1834,達百分之0.05以上 ,為警所發覺,尚難認此部分符合自首之要件,附此敘明。三、本院審酌被告:⑴前未曾有任何違背安全駕駛罪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此次為酒 駕初犯;⑵於酒後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183.4mg/dl,換 算百分比濃度為百分之0.1834,達百分之0.05以上非少,仍 不顧其餘用路人之安危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⑶確因而肇事 ,並致己身受有如所上述之傷害,且造成所騎乘之上開普通 重型機車、羅佳珣所有之上開自小貨車受有如上述之損害情 形,惟幸未造成其餘無辜用路人之傷亡;⑷且犯後尚知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廖健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正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99號
被 告 陳美蓉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名間鄉○○村00鄰○○街
00號
居南投縣南投市○○里○○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蓉於民國103 年1 月1 日19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某友 人住處飲用酒類後,猶仍於同日21時40分許,酒後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位於南投縣南 投市○○里○○巷00號居處;嗣於同日22時許,行至南投市 ○○路00號前,不慎碰撞羅佳珣停放在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 0000-00 自小貨車,陳美蓉因此人車倒地受傷。嗣經警據報 前往處理協助送醫救治,並經醫院對其以抽血檢驗酒精濃度 ,測得陳美蓉血液中酒精濃度值為183.4mg/dl,換算成呼氣 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917 毫克,因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蓉於警詢時及本署偵訊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羅佳珣於警詢時證述之內容相符,復有衛生 福利部南投醫院檢驗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報告、 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核與 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犯行,應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振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