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54號
NTDM,101,易,354,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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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忠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21
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忠佑因不滿告訴人黃勝裕屢屢催討債 務,竟與2 、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及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1 年2 月16日22 時許,前往南投縣南投市○○路○段000 巷00號告訴人住處 尋仇,被告與其他2 、3 名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即共同侵入 告訴人上開住處房間,由被告以臺語指示「在這裡」、「在 這裡」後,被告等人即分持鐵鏟、球棒、木條、塑膠棒等物 朝告訴人猛揮,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右側尺骨骨幹閉鎖性 骨折、頭皮之開放性傷口、上肢挫傷、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 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及 同法第306 條第1 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又被告與上開 2 、3 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前揭普通傷害及無故侵 入他人住宅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1 項普通傷害罪及同法第306 條第1 項無故侵 入他人住宅罪,依同法第287 條、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 均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黃勝裕就本件傷害等案件, 業於103 年3 月4 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 訴(本院於翌日收狀),有本院103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34 號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175 至176 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琴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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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