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2年度,226號
TTEV,102,東簡,226,2014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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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陳玉璜 
被上訴人  賴得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 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上開裁定業於同年2 月5 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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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