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小字第66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郭寧馨
被 告 杜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 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1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在卷 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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