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262號
TNEV,102,南簡,262,201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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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旗
      蕭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娟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3日102年度南簡字第262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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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