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清旗
蕭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娟娟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3日102年度南簡字第262號第一
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