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468號
TNEV,102,南簡,1468,2014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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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黃惠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彰國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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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