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468號
上 訴 人 黃惠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彰國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