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建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繼俠、鄧建坤及鄧建華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南小字第674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