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郭培智
袁梁淑嫹
冉崇實
唐訓謀
陳傳勝
林陳壁修
蕭楚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李亭萱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
代 表 人 嚴明(部長)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