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1427號
TPBA,101,訴,1427,2014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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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7號
原 告 曾建和
 曾淑玲
 蔡莊月香
 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
上一原告之
代 表 人 錢飛椿
原 告 李正義
 羅博榮
 陳榮輝
 曾文江
 魏婉玲
  魏文緣
 曾鳳財
 曾文上
 陳明祿
陳明福
 陳明郎
 陳榮浩
 陳宏杰
 陳明仁
 陳明煌
 陳明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李鴻源
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
參 加 人 新竹縣政府
代 表 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103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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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