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 告 曾建和 曾淑玲 蔡莊月香 祭祀公業竹塹社七姓公上一原告之代 表 人 錢飛椿原 告 李正義 羅博榮 陳榮輝 曾文江 魏婉玲 魏文緣 曾鳳財 曾文上 陳明祿 陳明福 陳明郎 陳榮浩 陳宏杰 陳明仁 陳明煌 陳明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 律師被 告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鴻源訴訟代理人 秦錚錚 鄭思宜參 加 人 新竹縣政府代 表 人 邱鏡淳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103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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