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83號
TPEV,103,北補,83,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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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8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永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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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