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高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徽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叁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