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64號
TPEV,103,北補,64,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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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高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徽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叁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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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