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122號
TPEV,103,北補,122,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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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昆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6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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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