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顯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昭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昆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36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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