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119號
TPEV,103,北補,119,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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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彭義仁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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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