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彭義仁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叁萬陸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