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115號
TPEV,103,北補,115,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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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15號
原   告 蔡朝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農金光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
肆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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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金光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