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3年度,104號
TPEV,103,北補,104,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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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楊佳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柒萬貳仟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
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及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
之一即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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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