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15號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高宸鈞
被 告 趙小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前具狀補正擴張訴之聲明狀,及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帳務明細表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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