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98號
原 告 千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欣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零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
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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